政策法規
《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深入實施成都高新區“三次創業”產業發展規劃,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壯大規模、加快發展,特制訂本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政策所指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成都高新區“三次創業”確定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等主導產業,優先支持下一代信息網絡、電子核心基礎、高端軟件和新興信息服務、生物醫藥、生物醫學工程、航空裝備和先進環保產業等重點領域。
第二條 本政策所支持的企業是指工商、稅收和統計關系在成都高新區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
第二章 支持企業挖潛改造
第三條 鼓勵企業對現有生產線進行升級改造。對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上,其中設備投資占50%以上的企業,竣工投產當年按實際總投入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貼。
第四條 鼓勵企業建設新生產線進行擴能改造。新一代信息技術企業引進建設新生產線,固定資產投入超過2億元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企業引進新生產線,固定資產投入超過2000萬元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貼。生物企業對自主研發的重大創新項目進行產業化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對通過直接購買臨床批件、藥品注冊批件或醫療器械注冊證而引進國內外項目或科研成果進行產業化的,按購買價格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
第五條 鼓勵企業進行信息化改造。對為加強核心競爭力而實施的固定資產投入50萬元以上的計算機輔助設計應用、生產裝備智能化自動化、管理信息系統集成應用、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提升等信息化工程的企業,按實際投入費用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
第六條 鼓勵企業進行能源設施改造。對固定資產投入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內(含200萬元)的節能改造項目給予10萬元補貼;對投入超過200萬元的項目,每增加投入100萬元,再給予5萬元補貼,單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建設雙電源項目的企業,按第二電源項目建設費用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第七條 鼓勵企業進行清潔生產改造。對進行多元化清潔能種替換、備用設施建設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按項目投入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對通過國家、省、市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 鼓勵企業對老舊廠房進行提升改造。投產企業依法將原有單層廠房翻建為多層廠房,按新增面積每平方米20元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第三章 支持企業拓展市場
第九條 鼓勵企業創新銷售模式。鼓勵工業企業主輔分離,對成立銷售公司且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00萬元的企業,按年銷售收入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對自建電子商務平臺且網上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或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網上營銷且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電子商務實際投資額(設備購置費、網站建設費用、服務器租用費等)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貼。
第十條 鼓勵企業參加展會展銷。企業參加國家、省、市行業主管部門和成都高新區管委會統一組織的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博覽會、交易會、展銷會等各類商貿促進及展會活動的,按參展費的7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擴大國內市場份額。經第三方依法評估并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對產品占全國同類產品市場份額10%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貼;占全省同類產品市場份額20%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貼。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拓展國際市場。對一般貿易項下,出口規模首次突破10億美元、5億美元、1億美元、5000萬美元、1000萬美元、50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的生產型出口企業,分別給予企業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出口規模10億美元以上的生產型出口企業,按“一企一策”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申報首臺(套)產品。對企業通過國內、省內首臺(套)產品認定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補貼。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競標示范工程建設。對中標國家、省、市示范工程項目且單項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按項目實際投入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項目補貼。對建設具有商業推廣價值、能形成規模經營效應的示范應用項目,按項目實際投入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項目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間協作配套。對區內企業全年采購無關聯關系的區內企業名優產品(服務)金額累計達到500萬元以上的,或其他法人單位(政府投資公司和政府采購單位除外)全年采購我區名優產品(服務)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首次申報企業按采購額的3%補貼,再次申報企業按采購額較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5%補貼,單戶企業年度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章 支持企業做強做大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實施標準化戰略。對參與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第一承擔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補貼;對其余參編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補貼。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核心技術的產品的標準嚴于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稱號的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新采用國際或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補貼;對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對口工作組的企業,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確定為國家、省、市標準化試點單位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審核、接入成都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平臺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為成都高新區實施標準化戰略做出特殊貢獻的企業或團隊,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對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省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稱號、市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獲得中國政府質量獎、四川省政府質量獎、成都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參加權威認證認可。對獲得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OHSMSISO18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ISO22000)、CNAS等認證認可的企業,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2萬元、3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產品獲得歐洲統一安全認證(CE)等國際認證或國家級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貼。對實施CMMI等級認證的企業,給予不超過認證費7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通過GMP國際或國家級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提高信用等級。對經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評定并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信用等級提高的企業,按評級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貼。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上規入庫。對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萬元并成功入庫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給予15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銷售收入首次達到國家標準并成功入庫的其他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壯大規模。對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5億元、1億元、5000萬元的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的企業,銷售收入每增加10億元,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年銷售收入100億元以上的“領軍企業”,按“一企一策”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止滑回升。對產值下滑的成都高新區大企業大集團和規模重點企業,同比回升突破10%的,給予企業100萬元補貼;回升比例每突破5%,再給予企業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因產值下滑出庫的企業,止滑后重新上規入庫和壯大規模,按本政策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執行。對產值下滑的領軍企業止滑回升,按“一企一策”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鼓勵企業增強行業競爭力。對經第三方權威機構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含細分行業)企業規模全國前10強、50強、100強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經第三方權威機構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含細分行業)企業成長性全國前10強、50強、100強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并購重組。對企業進行的非關聯并購重組交易,按交易金額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貼;對銷售收入小于2000萬元,被并購后保留法人資格,且交易額小于本企業凈資產5倍的小微企業,按交易金額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
第五章 支持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第二十五條 幫助企業獲得成都高新區創業天使投資基金支持。種子期、初創期單戶企業經綜合評估合格后,原則上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天使投資,對于特別優秀的項目可獲得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天使投資支持。
第二十六條 幫助企業獲得成都高新區政策性創業投資支持。初創期、成長期單戶企業經綜合評估合格后,可獲得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創業投資。
第二十七條 幫助企業獲得信貸融資支持。設立成都高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擔保基金,幫助輕資產中小微企業獲得政策性債權資金支持。對中小微企業獲得的資金貸款(含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當年給予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0%的利息補貼、擔保(保險)費40%的保費補貼,單戶企業貼息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年銷售收入小于2000萬元、且增速超過30%,或承擔國家863支撐計劃、新藥創制、核高基等國家級重大專項的小微企業,利息補貼和擔保(保險)費補貼比例由40%提高到70%,單戶企業貼息貸款金額由最高5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
第二十八條 鼓勵第三方機構依法為企業貸款增信。擔保(保險)機構幫助中小微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擔保期1年以上的,按擔保(保險)總額的0.5%給予擔保(保險)機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貼。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改制上市。對以上市(掛牌)為目的進行股份制改造的企業,完成股份制公司工商注冊后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獲得證監會正式受理的滬、深交易所IPO申報企業,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在滬、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都(川藏)股權交易中心(融資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掛牌)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經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補貼。支持企業通過政策性擔保公司獲得改制上市專項貸款,改制完成后給予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70%的利息補貼、擔保(保險)費70%的保費補貼,單戶企業貼息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企業通過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等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對股改當年營業收入增長30%以上的企業,按轉增股本金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貼。鼓勵企業實施員工股權激勵,按員工所獲得股權對應凈資產價值的5%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
第三十條 幫助中小微企業拓展融資渠道。鼓勵企業通過債務類工具直接融資,當年給予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0%的利息補貼、擔保(保險)費40%的保費補貼,單戶企業貼息融資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鼓勵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融資,對融資成本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0%給予補貼,連續補貼三年,單戶企業累計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鼓勵企業購買經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與專利保險險種(研發中斷、技術交易、知識產權保險等),按實際保費支出的6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貼。
第三十一條 幫助企業爭取國家、省、市項目資金扶持。對獲得國家、省、市項目資金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比例的配套資金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有效期3年。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成都高新區相關產業政策同時廢止。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部門新規定,則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相關部門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