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加快商務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深入實施成都高新區“三次創業”產業發展規劃,加快發展商務服務業,特制訂本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政策所指商務服務業為成都高新區“三次創業”確定的以總部經濟、電子商務、專業服務為重點的商務服務業。本政策所指主導產業為成都高新區“三次創業”確定的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以金融業、商務服務業為重點的生產性服務業。
第二條 本政策支持對象為工商、稅收和統計關系在成都高新區的商務服務業企業及行業組織。
第二章 大力發展總部經濟
第三條 支持企業總部和總部企業快速聚集。
(一)對新引進的企業總部,實繳注冊資本在10億元及以上或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為亞太區及以上的企業總部,補貼10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5-10億元(含5億元)或經認定為大中華區總部的企業總部,補貼6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1-5億元(含1億元)或經認定為中西部總部的企業總部,補貼30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至1億元或經認定為四川省總部的企業總部,補貼100萬元。上述補貼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分別按40%、30%、30%比例兌現。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30%。
(二)對新引進并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總部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開辦費補貼。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30%。
(三)對現有企業被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為總部企業或企業總部的,給予30萬元一次性補貼。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50%。
第四條 支持企業總部和總部企業壯大規模。
(一)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的企業總部或總部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的企業總部或總部企業,營業收入每增加10億元,給予2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50%。
(二)對年度營業收入同比增幅達到20%的企業總部或總部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度營業收入增幅20%以上的企業總部或總部企業,增幅每增加10%,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50%。
(三)對新增主營業務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億元的總部企業或企業總部,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新增主營業務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的總部企業或企業總部,年營業收入每增加5億元,給予2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新增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50%。
第五條 支持企業總部轉型升級。
(一)對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新引進企業總部一次性增資或提升能級,達到本政策第三條第(一)款標準的,補足差額補貼。對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現有企業總部,從四川省企業總部升級為中西部企業總部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運營補貼;從中西部企業總部升級為大中華區企業總部的,一次性給予150萬元運營補貼;從大中華區企業總部升級為亞太區企業總部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運營補貼。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50%。
(二)對年技術性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的研發型企業總部,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年技術性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技術性收入每增加2000萬元,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總部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60%。
(三)對年銷售結算額首次突破10億元的銷售型企業總部,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補貼。年銷售結算額10億元以上的,銷售結算額每增加10億元,給予5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30%。
(四)對年資金結算額首次突破100億元的結算型企業總部,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年資金結算額100億元以上的,資金結算額每增加100億元,給予2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總部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30%。
第六條 支持總部企業跨境發展。對采取境外直接投資或并購方式在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并認定為跨國公司的總部企業,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補貼;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總部企業,按前期費用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補貼。主營業務屬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的,補貼標準上浮30%。
第三章 加快發展電子商務
第七條 支持電子商務企業聚集發展。
(一)對新設立注冊資本在200萬元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運營半年以上、有營業收入的電子商務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開辦費補貼。
(二)對年網絡銷售收入首次突破限上企業統計標準并依法納入成都高新區統計的網絡銷售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年網絡銷售收入在限上企業統計標準以上的,年網絡銷售收入每增加1000萬元,給予5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年度交易額首次突破1億元且交易平臺服務收入突破500萬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度交易額1億元且交易平臺服務收入500萬元以上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額每增加1億元且服務收入每增加500萬元,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對年進口或出口商品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00萬美元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一次性補貼30萬元;對年銷售收入500萬美元以上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銷售收入每增加500萬美元,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采購數字認證、信息安全等專業技術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按照實際支出的50%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補貼。
(六)對首次獲得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市級創新型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或同等稱號的電子商務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 支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建設。
(一)對新建第三方交易平臺并運營一年以上,網上交易額達到2000萬元且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萬元的電子商務企業,按平臺建設投資額的70%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升級改造第三方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企業,按項目費用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補貼。
(二)對自建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企業,按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補貼。
(三)對行業龍頭企業整合行業資源建立垂直細分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補貼。
(四)對提供第三方支付、數字認證、系統建設、數據庫管理、大數據處理、云計算、交易安全等專業技術服務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年服務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年服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服務收入每增加500萬元,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構建企業誠信體系的電子商務產業基地運營企業,對入駐企業有效監管率達到80%以上、90%以上和100%,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考核合格后,每年分別給予基地運營商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的費用補貼。
第九條 支持電子商務推廣應用。
(一)對利用電子商務改造商品交易市場的試點企業和城市綜合體運營企業,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子商務運營公司,市場(商場)內商戶電子商務應用普及率達70%以上的,給予40萬元一次性補貼;未單獨成立電子商務運營公司的,但積極促進市場(商場)內商戶電子商務應用普及率達80%以上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貼。
(二)對區內傳統商貿企業實施電子商務化改造,按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三)對電子商務企業或行業組織開展重大宣傳推介、展示展銷、課題研究等活動的,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后,按照實際支出費用的70%給予最高20萬元的補貼。
第四章 提升發展專業服務
第十條 支持優質專業服務企業快速聚集。
(一)對新引進從事法律、會計、審計、稅務、資產評估且執業資格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上的專業服務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補貼。
(二)對新引進從事市場調查、工程咨詢、設計咨詢且執業資格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的專業服務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貼。
(三)對新引進從事知識產權、認可認證且執業資格從業人員在5人以上的專業服務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十一條 鼓勵專業服務企業壯大規模。
(一)對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專業服務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專業服務企業,營業收入每增加1000萬元,給予2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執業資格從業人員首次突破5人的專業服務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貼;每新增執業資格從業人員5人,給予10萬元補貼,依次遞增后,對同一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專業服務企業提質升位。
(一)對首次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年度權威表彰的專業服務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補貼。
(二)對搭建專業服務企業協作平臺、提供專業服務集成、有專用場所的企業,組織各類專業服務企業20家以上,連續3年每年給予100萬元運營補貼。對提供專業服務集成、承擔首席召集人職責的專業服務企業,召集各類專業服務企業10家以上,連續3年每年給予50萬元工作補貼。
(三)對新購置或改造研發實驗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具軟件等的專業服務企業,給予直接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五章 優化商務服務環境
第十三條 支持商務服務業行業組織發展。對新成立的商務服務業行業組織,加入行業組織會員企業數量占應加入行業組織企業數量的比重達到40%、60%、90%,并實現標準化和規范化運轉,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行業組織有效發揮行業自律功能,會員企業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未發生違法行為,給予行業組織5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十四條 支持商務服務業加強配套能力建設。對為商務服務業提供優質人力資源服務,在員工招募、培訓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的,按人力資源服務合同執行金額的30%、一次性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最高10萬元補貼。為商務服務業提供非營利性交流平臺服務和舉辦行業發展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的,給予承辦方直接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有效期3年。《成都高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暫行)》(成高經發〔2012〕68號)及其它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成都高新區相關政策同時廢止。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部門新規定,則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成都高新區經貿發展局商相關部門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