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成都高新區關于加快國際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
為加快國際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建設,打造西部金融中心核心區,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提升金融產業能級,打造金融生態圈,特制訂本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支持對象
本政策重點支持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成都高新區的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有限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金融協會、金融服務平臺、實體經濟企業,以及相關個人。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政策所指的金融機構為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公司等納入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編碼規范的機構;準金融機構包括股權投資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地方金融要素市場、融資性擔保公司和經認定的金融科技企業等;金融協會和金融服務平臺是指注冊在成都高新區的相應主體;實體經濟企業是指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電子信息、生物、新經濟)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相關個人是指工商、稅收關系均在成都高新區的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企業全職員工,以及辦公地位于成都高新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第五條不受企業類型限制、第二十條不受本條限制)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三條 支持創新債權融資方式
(一)降低中小微企業貸款成本。對加入成都高新區企業信用數據平臺并獲得貸款的企業,按基準利息和擔保費的50%,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對加入成都高新區企業信用數據平臺并獲得成都高新區政策性貸款的企業,補貼比例提高到60%,最高補貼30萬元。
(二)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債。對發債企業,按銀行貸款基準利息和擔保費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三)支持企業以租賃方式融資。對融資成本按銀行貸款基準利息的70%,給予企業最高30萬元補貼。
第四條 鼓勵進行股權融資
對獲得專業股權投資機構100萬元以上股權投資的中小微企業,按融資金額的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五條 鼓勵提升證券化水平
(一)鼓勵企業改制。對以上市或“新三板”掛牌為目的進行股份制改造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二)鼓勵企業上市(掛牌)。對提交境內上市申請被證監會正式受理的企業,給予200萬元獎勵。對在境內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按成都高新區內主體融資到位資金的1%,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
(三)鼓勵企業轉增股本。企業改制過程中通過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等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按轉增股本金額的5%,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
(四)鼓勵企業實施員工股權激勵。按員工所獲得股權對應凈資產價值的10%,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五)鼓勵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對企業進行的境內并購重組,按交易金額的2%,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企業進行的境外并購重組,按交易金額的5%,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對企業進行的“一帶一路”沿線地區并購重組,按交易金額的5%,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對銷售收入小于1億元且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被并購后,按交易金額的2%,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六)對在成都高新區進行限售股減持的個人或有限合伙企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其對成都高新區經濟發展貢獻的80%給予獎勵。
第六條 鼓勵運用科技保險
企業購買重點引導類科技保險險種,按實際保費支出的40%,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購買一般引導類科技保險險種,按實際保費支出的20%,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
第七條 鼓勵設立跨境資金運用中心
鼓勵企業在成都高新區設立外匯資金池或跨境結算中心,對年歸集資金量達到10億美元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歸集資金量每增加10億美元,獎勵增加10萬元,最高100萬元;對年跨境結算量達到10億美元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結算量每增加10億美元,獎勵增加20萬元,最高100萬元。
第三章 支持提升金融產業能級
第八條 大力發展股權投資業
(一)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股權投資。對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機構或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穿透到個人),按其對成都高新區經濟發展貢獻的80%給予獎勵。
(二)鼓勵管理人員跟進投資。對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跟進投資所取得的投資性收益,按照投資性收益的3.5%給予獎勵。
(三)鼓勵股權投資機構引導企業落戶。股權投資機構或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引導其投資的企業入駐成都高新區,按企業在成都高新區實繳資本的5%,給予該機構最高50萬元獎勵。
(四)鼓勵發展創業投資(含天使投資)。對在成都高新區發起設立1億元以上創業投資基金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按區內管理基金到位資金的1%,分三年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對實繳資本到位1億元以上的創業投資機構或管理規模1億元以上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按對地方發展貢獻的70%,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對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相應納稅所得額;經認定后,創業投資機構可按照西部大開發政策,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大力發展產業投資。對在成都高新區發起設立5億元以上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按區內管理基金到位資金的1%,分三年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實繳資本到位5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機構或管理規模5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按對地方發展貢獻的60%,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六)支持發展對沖基金和二級市場私募基金。實繳資本到位5億元以上的投資機構或管理規模5億元以上的投資管理機構,按對地方發展貢獻的70%,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第九條 提升發展融資租賃業
(一)支持法人型融資租賃機構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法人型融資租賃(含金融租賃)機構,實繳資本達到1億元的,分三年給予100萬元獎勵,實繳資本每增加1億元,獎勵增加100萬元,最高獎勵2000萬元。
(二)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發展。融資租賃機構(含金融租賃)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的,按對地方發展貢獻的50%,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三)對融資租賃進行風險補償。對融資租賃機構通過融資租賃業務幫助區內企業進行融資并產生損失的,按風險損失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四)鼓勵融資租賃機構支持產業發展。按融資租賃機構當年為區內企業提供的融資總額的0.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融資租賃機構購買區內企業生產的先進裝備,按采購金額的0.5%,給予融資租賃機構最高100萬元補貼。
(五)經認定后,融資租賃機構可按照西部大開發政策,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 突破發展金融科技產業
(一)鼓勵金融科技企業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法人型金融科技企業,實繳資本達到1000萬元的,按實繳資本的1%,分三年給予最高1500萬元獎勵。
(二)鼓勵金融科技企業加快發展。金融科技企業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并上規入庫的,按對地方發展貢獻的70%,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三)鼓勵金融機構轉型升級。對采購區內金融科技企業服務的區內金融機構,按照采購額的20%,給予最高50萬元補貼;對自建金融科技項目的區內金融機構,按照項目實際成本的20%,給予最高50萬元補貼。
(四)鼓勵使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使用經成都高新區認定的金融科技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區內金融機構或金融科技公司,按照使用費的50%,給予最高10萬元補貼。
(五)鼓勵入駐專業載體。實繳資本超過300萬元、員工規模達到20人以上的金融科技企業,入駐成都高新區打造的金融科技專業載體,按4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連續三年給予每年最高30萬元補貼。
第十一條 加快發展地方產權市場
(一)支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快速發展。對在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對在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進行股權質押貸款融資的中小微掛牌企業,按基準利率的60%,給予最高30萬元利息補貼;對在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進行股權融資的中小微掛牌企業,按融資金額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二)支持地方產權市場聚集發展。對新引進的地方產權市場,實繳資本達到5000萬元的,分三年給予100萬元獎勵,實繳資本每增加5000萬元,獎勵增加50萬元,最高1500萬元。
(三)鼓勵地方產權市場加快發展。地方產權市場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的,按對地方發展貢獻的50%,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規范發展地方準金融業
(一)鼓勵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發展。對監管評級達到合格以上,且營業收入達到3000萬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按對地方發展貢獻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二)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轉型。對認定為科技小貸、網絡小貸等創新試點機構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科技小貸公司經認定研發的創新型科技貸款產品,按年均發放額的1%,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投貸聯動,按年新增股權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三)鼓勵第三方機構為企業增信。擔保(保險)機構幫助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按擔保(保險)總額的0.5%,給予擔保(保險)機構最高100萬元獎勵。對擔保(保險)機構幫助成都高新區無貸款記錄企業獲得首次貸款的,按年度總額的1%,對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為成都高新區主導產業企業代償的擔保公司,按其年度代償額的5%,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第十三條 支持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類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聚集發展
(一)支持法人機構聚集。對新引進的法人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類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實繳資本達到1億元的,分三年給予500萬元獎勵,實繳資本每增加1億元,獎勵增加100萬元,最高2000萬元。
(二)支持省級分支機構聚集。對新引進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類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分三年給予300萬元獎勵。
(三)支持外資機構聚集。實繳資本達到1500萬美元的法人機構,分三年給予500萬元獎勵,實繳資本每增加1000萬美元,獎勵增加200萬元,最高3000萬元。對新引進的外資省級分支機構,分三年給予500萬元獎勵。
(四)鼓勵機構加快發展。銀行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的,證券、期貨、保險公司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的,按對地方發展貢獻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提升產業服務能力
(一)鼓勵金融機構發放首次貸款。對金融機構向成都高新區無貸款記錄企業發放的首次信用或抵押貸款,按年度總額的2%,對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金融機構向成都高新區無貸款記錄企業發放的首次擔保貸款,按年度總額的1%,對機構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二)對成功幫助區內中小企業在滬、深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發債的證券公司,按承銷金額的0.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三)設立成都高新區金融創新產品獎和創新機構獎,每年對獲獎機構給予10萬元獎勵。
(四)鼓勵金融機構將獲得本政策各項補貼和獎勵資金的20%分配給管理和技術團隊成員。
第四章 支持構建金融生態圈
第十五條 支持金融高層次人才聚集
(一)對在金融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專業人才,經評審認定,給予每人每年最高100萬元、連續3年的專家津貼。
(二)支持金融人才報考CFA(特許金融分析師)。對取得最高級資格認證及會員資格或持有該認證資格到成都高新區工作滿2年的金融人才,一次性給予3萬元補貼。
(三)對入選“金融人才項目”的企業,其引進的年薪在10萬元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管理人才或專業技術人才,給予每人每年最低1500元、最高5萬元的獎勵。
(四)實施金融人才綠卡服務。對入選“金融人才項目”的高層次人才,提供免租3年的人才公寓,并在人才落戶、子女入學、醫療社保、居留和出入境證件申請、創業扶持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務。
第十六條 完善區域信用體系
(一)對經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公益性信用平臺,按年運營成本的100%,對運營主體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參加信用評級的企業,按評級費用的50%,給予最高10萬元補貼。對加入成都高新區企業信用數據平臺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在人民銀行動產融資平臺登記幫助上下游企業融資的核心企業,按融資額的1%,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鼓勵金融行業自律
支持依法設立金融專業協會,鼓勵開展行業自律、政策宣講、人才交流、業務對接等活動。對經認定的協會組織,按會員類別和數量,給予一次性20萬元到40萬的落戶開辦獎勵。對在成都高新區租用辦公用房的金融專業協會,按4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每年最高5萬元補貼。
第十八條 提升金融品牌建設
對在成都高新區舉辦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高端論壇、專業會議等活動的組織方,按實際活動經費的50%,給予最高30萬元補貼。
第十九條 鼓勵建設和使用科技金融服務平臺
對科技金融服務平臺,按照其當年建設投資額的50%,給予每年最高300萬元補貼;對科技金融服務平臺幫助企業獲得的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及其他融資,按照融資金額的0.5%,給予平臺每年最高500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維護金融環境
鼓勵社會各界人士發現并及時舉報金融風險線索,對提供的舉報線索被采用的,按涉案金額和不同等級,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本地金融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新引進機構,可通過“一事一議”政策申請,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條 本政策發布后,由各級政府制定的內陸自貿試驗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相關金融改革創新政策,與本政策同時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有效期3年。《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發〔2014〕16號)中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成高管發〔2014〕17號)中第六條、《成都高新區加快移動互聯網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發〔2012〕31號)中第七條、《成都高新區推進“三次創業”加快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發〔2014〕21號)同時廢止。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上級部門新規定,則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授權成都高新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成都高新區金融主管部門商相關部門制訂。
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2017年8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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